泰国法制略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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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法制略览

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 竺建平

这次东广《东方大律师》栏目组织上海十三家事务所的二十多位律师去台湾观光考察,由于是从泰国曼谷转飞台北,所以我们这一行也有机会游览了曼谷,并对泰国的法律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。

泰国,全称泰王国,古称暹罗,是一个历史悠久、风光旖旎的神秘国度。位于中南半岛中部的泰国南濒暹罗湾、西邻印度洋,开放的地理位置造就了其善于吸取外来文化的传统。历史上,泰国古代法律文化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印度和中国两大古文明的影响,而高棉、印度与中国不同文化的交汇融通,也为现今的泰国法律文化奠定了基础。

一、泰国法律制度近代化的三次改革

古代,泰民族主要从孟人和缅人那里接受来源于印度的法律传统,当时的泰国法律更趋向于印度化。近代以后,随着西方殖民主义的扩张,资本主义在暹罗的萌芽,泰国开始逐步接受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些要素。然而,最终促成泰国法律制度近代化的是泰国史上的三次改革。

泰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位吸收西方文明的君主是蒙固王。他一反常规,在暹罗进行不流血的革命――蒙固王改革。蒙固王在位期间颁布的法律汇集起来有几十卷,他试图通过变革宗法制度给予个人某些权利,例如1865年赋予妇女有要求离婚的权利,以及1868年颁布的禁止丈夫不经妻子同意而把她卖为奴隶的规定,同时蒙固王还颁布法律对奴隶制作出限制。这些法律的制定反射出蒙固王开明的思想和先进的改革精神,为泰国法律迈向近代化铺平了道路。

拉玛五世――朱拉隆功改革奠定了泰国法律近代化的基调。他将废除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法令写进了刑法典;以西方法律为蓝本先后制定了暂行司法机关组织法、暂行民事诉讼法、办理清算破产企业和股份公司的破产诉讼程序法和贷款银行营业法;还聘请法国学者参与编撰刑法典与民法典。因此,泰国法律在西方化的历程中受法国影响很大,属于大陆法系。

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世界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,沉重打击了当时已被纳入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暹罗的国民经济,原先已潜伏在社会中的各种矛盾被不断激化。以泰国民主思想之父比里.帕侬荣为首组成的泰国第一政党――民党策划了“世界上最和平不流血的革命”,结束了泰国700年历史的君主专制制度,开辟了君主立宪制的新时代。1932年革命结束不久,拉玛七世颁布了永久性宪法《暹罗国宪法》,之后又以宪法为基础、西方法律为蓝本分别制定了《民事诉讼法典》、《刑事诉讼法典》、《法院组织法》以及《民事和商事法典》等各部门法。由此,泰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正式建立和发展起来了。

二、泰国法律的现状

(一)宪法

泰国是东南亚国家中政变与修宪发生最频繁的国家,自1932年实行君主立宪制以来至1991年止,近60年的时间里先后发生了19次政变,修订宪法14部。现行的《泰王国宪法》由12章及临时条款构成,共223条。与以往宪法相比,《泰王国宪法》在体系及内容上均有较大的变化,在以坚持君主立宪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,现行宪法更突出体现民主性;并且强调扩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对人权的保障。

(二)《民事与商事法典》

泰国属大陆法系国家,民商事与经济法律都包括在《民事与商事法典》及其相关的特别法规中,该法典主要仿效英国、法国、德国、日本及瑞士法制定而成。《民事与商事法典》共六编,分别为总则、债、特别合同、财产法、家庭法合继承法。其中,第二编集中规定了合同的普遍性原则,而销售法、交易法、赠与法、分期付款租购法、合伙与公司法以及票据法,商事与经济法则均作为特殊合同包含于法典第三编中。

泰国是一个经济对外高度开放的国家,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泰国法律、规章制度的严重僵化。面对严峻的现实,泰国政府在重建泰国的立法新浪潮中,进行了大刀阔斧的破产立法改革,其立法主导思想是国家更多的干预市场以及法律关系的社会化倾向,从而维护经济安全并更加关注人民的整体利益。

(三)《刑法典》

如同大多数半殖民地国家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,泰国于20世纪初期制定了第一部法典――《刑法典》,该法典于1956年被新的《刑法典》所取代。

泰国的烟毒之害历史悠久,吸食毒品俨然成风,瘾君子遍布全国,然而刑法典缺乏直接调整毒品犯罪的法律规范。鉴于此,泰国制订了《麻醉品法》和《精神药品法》两部特别刑法,依照毒品的危险程度和用途划分刑罚等级,将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并用,有效得打击了毒品犯罪。1991年国会通过一项新法案,规定对参与贩毒的官员实施3倍于普通案犯的刑惩。

(四)司法审判与诉讼制度

泰国的司法审判与诉讼制度都被深深地打上了大陆法系的烙印,但其中也不难找到英美法系的痕迹。它注重司法审判组织的建设与完善,并且强调审判制度的独立与公正。现行泰国审判组织可分初审法院、上诉法院与大理院即最高法院3个级别。泰国的初审法院极为复杂,大致可分为简易法庭、普通初审法庭和专门法院。其中简易法庭刑民兼理,由法官独任审判轻微案件;普通初审法院权限很大,民事案件不受最高标的额限制,刑事案件可审理直至被告被判处死刑;而专门法院分别设置有军事、青少年、劳工、税务等专门法院,这些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置,对一般的民刑案件不予受理。 泰国现行的诉讼制度分别适用于在1932年改革中制订的《民事诉讼法典》与《刑事诉讼法典》。

泰国的法律发展史是不同法律要素的自然迁徙加之强行移植、刻意仿效,相互依存、兼容并蓄的历史,它将不同的法律文化融会贯通自成一体,是世界法律史上法律移植的成功范例。

在观光考察的过程中,我发现曼谷是个多元文化组成的国际化都市。交通拥挤但秩序良好;市中心高、低档住宅错落相邻但进出的居民神态自然,无贵贱之分;社会治安良好,鲜见警察。

我认为,长期以来泰国民众对宗教和王朝的崇拜,同时普遍具有法律意识,是泰国社会安定的重要人文基础 。要不然的话,1997年的金融风暴之后,泰国民众难以克服这么持久的经济复苏的周期性困难。

 

本文有关泰国法律史的内容源自于《东南亚七国发达史》,20025月第一版,何勤华、李秀清主编。